建設和諧社會、和諧社區是現今全社會共同關注的話題,從物業管理發展的進程來看,物業糾紛的不斷上升,從另一個方面也說明人們對于物業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度在加深,這同樣是一種社會進步。現結合相關實際案件,把物業公司管理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加以闡述,并提出保障物業公司合法權益的一些措施,與同行們共鳴。
大家知道目前有不少業主不交物業費引起的問題很多。在法庭上,業主不交物業費的抗辯理由就是:沒有享受物業管理服務;購買的商品房存在瑕疵;物業公司沒有及時進行維修;業主買房后沒有居住;沒有簽訂物業合同;業主丟失東西,物業未盡到保安責任的;物業未按約定履行承諾等。下面舉例說明,然后講講業主為何要抗辯。
我們說業主享受了物業管理服務就應當交物業費。
楊先生經營的網絡公司位于北京市某小區內,2003年6月1日,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和某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委托合同。合同簽訂后,這家物業公司進行了物業服務,但楊先生以自己沒有和物業公司簽訂合同、物業公司給其經營的商業網點提供服務不多為由,拒絕交納物業費。物業公司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,將楊先生告上了法庭。
楊先生Z后輸了這場官司,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Z終判定,楊先生將拖欠的物業費支付給物業公司。
案件評析:一些業主拖欠物業費的理由之一,就是沒有和物業公司簽訂物業合同。但是,按照我國的《物業管理條例》規定,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,對全體業主都有約束力,每個業主都負有交納物業費的義務。另外一種情況是:業主委員會也沒有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合同,物業公司還是沿用以前與開發商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,通常法院的觀點是:即使業主委員會沒有和物業公司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,但物業公司實際在管理小區的物業工作,業主只要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,就應該按照實際前期物業合同約定的價格,向物業公司交納相應的物業費。
另外,房子有質量問題或存在瑕疵通常是開發商遺留的問題,并不是物業公司的責任,以此為由業主拒絕交物業費也是不行的,因為這是開發商遺留的問題。比如,有的業主入住小區,小區由某物業公司接管進行物業管理。隨后業主以房屋存在質量問題、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管理服務義務為由,一直不交納物業費。物業公司Z終將該業主訴至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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