部分房地產開發商由于資金緊張等原因,沒有辦理小區臨時用電轉正式用電手續,使居民飽受頻繁停電、電價高、收費混亂之苦。對此,居民可到物價管理部門投訴。購房者需慎防臨時用電樓盤,置業時Z好在購房合同上注明入住提供正式用電。
日前,遼寧省大連市民張先生打電話反映,小區居民一直使用臨時電,由物業公司代收電費和用表費,且電費比供電公司公布的居民電費每千瓦時高0.1元。此外,小區每個月都要停幾次電,給居民生活帶來極大不便。
◆調查
業主質疑物業亂收費
針對張先生反映的問題,4月25日,記者來到該小區采訪。
張先生拿出三張電費收據告訴記者,這些單據包括物業公司預收的200元臨時電費收據,300元臨時電表費收據,還有一張是2008年9月電費收據,上面清楚地寫著電費單價為“0.6元/千瓦時”,還加蓋了物業公司的印章。
張先生說,剛入住小區的時候,物業公司就對每戶居民收取了200元的電費,說是裝修用電的預收費。隨后,物業為住戶安裝了臨時電表,并收取了300元錢,和其他正式用電小區相比,物業收費比較混亂。
記者隨即來到小區物業公司了解情況。對于居民的抱怨,物業公司一位負責人解釋說:“我們已經和居民解釋過很多次了,小區現在用的是臨時電,所以電費要高一些,將來會多退少補,請大家不要著急。”
◆分析
物業做法不符合規定
物業公司代收電費的做法是否合理呢?記者采訪了大連供電公司營業管理室主任王偉。對物業的解釋,王偉表示,《供電營業規則》規定,小區居民入住前必須轉正式供電,由供電企業裝表接電,抄表到戶,不允許住戶使用臨時電。居民應到供電營業窗口或供電企業委托機構網點(如銀行、聯合收費處等)交納電費,其他單位無權代收電費。顯然,物業公司代收電費的做法是不符合相關規定的。
對于預收和多收的電費,王偉說:“由于該小區使用的是臨時電,尚未與供電企業辦理正式用電手續,故不屬于供電企業客戶。物業公司的做法屬單方面行為,與供電企業無關。居民如果發現物業亂收費,可以帶著收據到物價管理部門投訴。”
王偉說,這類事情在各地并不少見。去年,某市一住宅小區物業因總表欠費被停電,造成100多戶臨時用電居民停電。事情起因是小區入住前沒有實行分戶供電,物業公司仍使用臨時用電的總表計量,將電費分攤給住戶,其變壓器損耗、小區照明等供電發生的電費也一并落到住戶頭上,合起來一算,每千瓦時電費要比正常用電高很多,所以居民就故意拖欠電費,Z終供電企業不得不中止供電。
◆提醒
慎購“臨電”樓盤
這類糾紛究其根源是居民本不該使用的臨時用電。
王偉表示,對于臨時用電的使用和審批,《供電營業規則》第二章第12條規定,對基建工地、農田水利、市政建設等非長久性用電可供臨時電源,臨時電使用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,預期不辦理延續或不辦理正式用電手續,供電企業將終止供電。
但現實中,開發商往往為減少成本投入不交納市政配套費,或者迫于資金周轉壓力,在未辦理正式用電手續的情況下就開始銷售樓盤,讓業主入住,為居民的用電安全埋下了隱患。
一些居民并不了解臨時用電的危害。王偉說,臨時用電屬于非工業用電,電價比居民正常用電高。而且,物業還要收取變壓器損耗費,這樣算起來,住戶承擔的費用要高出居民正式用電一大截。
由于臨時用電時間短、用電量少,因此所用的變壓器容量小,線路和配電設備相對簡陋。隨著居民入住后用電量的增加,很容易發生因用電負荷增大引發的跳閘或燒損線路等事故,甚至損壞家電,引發火災,嚴重威脅居民人身和財產安全。而且,一旦開發商消失,臨時用電轉正式用電所需費用就要由業主負擔。此外,還會影響房屋的潛在價值,導致租金下降,房產貶值。
因此,居民在置業時,一定要多留個心眼,謹慎防范臨時用電樓盤,Z好在購房合同上注明:入住須提供正式用電。如果開發商違約,購房者可根據合同注明的賠償事宜或通過其他辦法維護合法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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